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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征求《江西省安全生產工作目標管理考核辦法(草案)》修改意見的函

發布時間:2014-05-09 14:32:41    瀏覽: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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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贛安辦函字〔2014〕18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安委會各成員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江西省委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實施意見》和省委、省政府審議通過的《江西省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暫行辦法》,省安委會辦公室組織起草了《江西省安全生產工作目標管理考核辦法(草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研究,并于5月12日前將修改意見紙質版和電子版同時報送省安委會辦公室。

  聯系人:熊華、徐長根;聯系電話:85257033。

  電子郵箱:zcfgc@jxsafety.gov.cn

  聯系地址:南昌市撫河南路199號平安大廈1016室。

  江西省安委會辦公室

  2014年5月6日

  江西省安全生產工作目標管理考核辦法

  (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工作部署,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制度,促進全省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定好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中共江西省委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實施意見》、《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西省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暫行辦法>的通知》(文件待發)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生產工作目標管理考核對象為:

  (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二)各縣級人民政府和國家級開發區(以下統稱縣級行政區域);

  (三)省安委會成員單位中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單位和生產經營單位(包括省直機關、省屬經濟組織、中央駐贛單位,以下統稱省直有關單位)。

  (說明:國家級開發區不納入省委省人民政府考核范圍;但我省歷次安全生產考核評先將其納入范圍,且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將其納入安全生產考核范圍。)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目標管理考核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省安委會組織實施,省安委會辦公室具體承辦。

  第二章 考核內容與計分方法

  第四條 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分為安全生產保障力與執行力目標、安全生產控制指標。

  第五條 省安委會向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關單位分解落實國務院安委會下達的年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向轄區內有關縣級行政區域和市直有關單位分解落實省級下達的年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

  安全生產控制指標主要包括:各類事故死亡人數、工礦企業死亡人數、較大事故起數、重大事故起數和特大事故發生情況、新發職業病人數等。

  第六條 安全生產保障力與執行力目標主要包括: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和部署、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和隊伍建設、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建設與責任落實、安全投入、安全專項整治與隱患排查治理、職業衛生監管、應急救援、事故調查處理與落實、安全文化建設、教育培訓等方面的情況。

  第七條 安全生產工作目標管理考核實行百分制計分方法,安全生產保障力與執行力目標、安全生產控制指標按照4:6比例進行評分。

  第八條 對設區市人民政府控制指標考核按照以下方法計分(滿分60分):

  (一)高速公路、鐵路交通發生的事故(包括事故起數、事故死亡人數、重特大事故)不納入對當地的考核(但經事故調查確認,當地政府及其部門負有責任的重特大事故除外)。

  (二)事故死亡人數的考核計分(滿分20分):根據本年度下達的總體指標、分項指標(工礦商貿、道路交通),對各設區市執行情況考核計分。

  1.總體指標控制:年度事故總死亡人數小于或等于總體控制指標的,不予扣分。

  2.分項指標控制:工礦商貿、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年度事故死亡人數超過控制目標的,每超1%(不足1%的,按1%計算)分別扣0.2分。扣分不超過10分。

  (三)較大事故起數的考核計分(滿分30分):以工礦商貿、道路交通、火災、農業機械、水上交通五個行業和領域發生的較大事故起數合計,達到年度控制指標的,得基準分24分,每超過1起扣2分,扣完為止;每減少一起加2分,加滿30分為止。本年度未發生較大事故的,該項得30分。

  (四)職業病預防的考核計分(滿分10分):新發職業病人數比上一年度每增加1人,扣0.3分。

  第九條 對省直有關單位控制指標考核按照以下方法計分(滿分60分):

  (一)事故死亡人數的考核計分(滿分20分):

  1.省安委會文件已下達年度死亡人數控制指標,責任單位監管行業和領域或者所屬生產經營單位實際死亡人數小于、等于控制指標的,不予扣分;每超過10%(不足10%的按照10%計算),扣1分。

  (說明:適用對象為安監、公安、煤監、農業等部門。)

  2.省安委會文件表述為“杜絕生產安全事故”、“杜絕死亡事故”的,視為下達零死亡指標,責任單位監管的行業和領域或者所屬生產經營單位實際每死亡1人扣10分。

  (說明:適用對象為供銷部門、民航監管機構等。)

  3.省安委會文件已下達年度較大事故控制指標(包括零指標),但未明確死亡人數控制指標的,責任單位監管的行業和領域或者所屬生產經營單位實際每死亡1人扣3分。

  (說明:適用對象為旅游、國防科工等部門。)

  4.省安委會文件未下達年度較大事故控制指標和死亡人數控制指標的,視為下達零死亡指標,責任單位監管的行業和領域或者所屬生產經營單位實際每死亡1人扣10分。

  (說明:適用對象為郵政、電信、林業等部門。)

  (二)較大事故起數的考核計分(滿分30分)

  1.省安委會文件已下達較大事故控制指標,責任單位監管的行業和領域或者所屬生產經營單位實際每多發生一起較大事故,扣10分。

  (適用對象為煤監、公安、消防、住建等部門。)

  2.省安委會文件表述為“杜絕較大及以上事故”及“杜絕生產安全事故”、“杜絕死亡事故”的,視為下達零較大事故指標,責任單位監管的行業和領域或者所屬生產經營單位實際每發生1起較大事故扣10分。

  (說明:適用對象為供銷、民航監管、農業、水利等部門。)

  3.省安委會文件已下達年度死亡人數控制指標,但未明確較大事故控制指標(包括零指標)的,工礦商貿行業按照死亡人數控制指標比16確定較大事故考核基數(四舍五入),責任單位監管的行業和領域或者所屬生產經營單位實際每多發生一起較大事故,扣10分。

  (說明:省安委會下達的工礦商貿行業死亡指標為234人,較大事故指標為15,234/15=15.6,可以理解為:容許每死亡16人其中包含1起較大事故。

  適用對象為安監、交通運輸、農業、住建等部門。)

  4.省安委會文件未下達年度死亡人數控制指標和較大事故控制指標,視為下達零死亡指標,責任單位監管的行業和領域或者所屬生產經營單位實際每發生1起較大事故扣10分。

  (說明:適用對象為郵政、電信、林業等部門。)

  (三)職業病預防的考核計分(滿分10分):新發職業病人數比上一年度每增加1人,扣3分。

  第十條 對縣級行政區域控制指標考核按照以下方法計分(滿分60分):

  (說明:省委、省政府“綜合考核”規定對縣級黨委和政府進行考核,為與此相對應,特制定縣級安全生產考核相應標準。)

  (一)事故死亡人數的考核計分(滿分20分):根據本年度下達的總體指標、分項指標(工礦商貿、道路交通),對各設區市執行情況考核計分。

  1.總體指標控制:年度事故總死亡人數小于或等于總體控制指標的,不予扣分。

  2.分項指標控制:工礦商貿、道路交通領域年度事故死亡人數超過控制目標的,每超1人扣5分。扣分不超過10分。

  (二)較大事故起數的考核計分(滿分30分):在工礦商貿、道路交通、火災、農業機械、水上交通五個行業和領域發生的較大事故,每發生1起扣10分。本年度未發生較大事故的,該項得30分。

  (三)職業病預防的考核計分(滿分10分):新發職業病人數比上一年度每增加1人,扣3分。

  第十一條 省安委會辦公室每年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部署的重點工作任務情況,確定安全生產保障力和執行力考核內容,并印發考核評分標準(滿分40分)。

  第三章 考核方法與程序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工作目標管理考核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年中抽查與年終考核相結合、自查自評與組織考核相結合、點上抽查與面上檢查相結合、適時抽查與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 自查、檢查與考核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年中抽查。當年7月15日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直有關單位對上半年安全生產目標執行情況進行自查,并將自查報告報省安委會,省安委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抽查和檢查。

  (二)年終考核。次年1月15日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直有關單位對上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執行情況進行自查,并將自查報告報省安委會。

  次年2月上旬前,省安委會組織考核組對目標管理責任單位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督查檢查。

  省安委會辦公室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直有關單位的自查及省安委會組織督查檢查情況進行復核,形成全省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執行情況報告,報省安委會審核。

  第十四條 建立抽查、檢查登記制度,平時和年中、年終抽查、監督檢查情況作為年終考核的重要依據。要將平時和年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整改落實情況作為年終考核工作的重點。

  第十五條 對縣級行政區域的考核,由設區市安委會進行,并在每年的2月中旬將上一年的考核結果報省安委會辦公室。

  (說明:縣級考核應納入全省統一規范;但縣級區域數量較大,全部由省級考核工作量太大,省安委會難以勝任,故規定由設區市具體操作,省安委辦把關。)

  第四章 一票否決

  第十五條 省級安全生產一票否決適用對象為設區市人民政府、縣級行政區域和省直單位。

  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分為單項否決和綜合否決。安全生產單項否決是指對責任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單項性否決,不涉及其他方面的工作;安全生產綜合否決是指對責任單位包括安全生產在內的整體工作進行綜合性否決。

  第十六條 設區市人民政府和有關省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一)發生一起重大事故的,實行安全生產單項否決。

  (二)存在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風險,經上級機關督辦仍逾期未整改到位,導致發生較大事故的,實行安全生產單項否決;導致發生重大事故,或者引起重大群體性事件的,實行安全生產綜合否決。

  (說明:群體性事件最嚴重的稱為“重大群體性事件”,沒有“特大群體性事件”的說法。)

  (三)發生特大事故、或者發生2起以上重大事故、或者突破總體控制指標的,實行安全生產綜合否決。

  第十七條 縣級行政區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說明:1.省人民政府《2013年度市縣科學發展綜合考核評價實施意見》將縣級納入考核,該“意見”根據各縣級區域功能實施差別化考核政策。從趨勢來看,省管縣是今后的發展方向,故省級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將縣納入。2.《江西省主體功能區規劃》將縣(市、區)分三類:35個重點開發區域、33個農產品主產區域、32個重點生態功能區域,這三類縣的安全生產工作的條件基礎和工業發展任務不同,故在較大事故考核方面給予適當區分。)

  (一)重點生態功能區域發生1起以上(含本數,下同)較大事故,實行安全生產綜合否決。

  (二)農產品主產區域發生1起較大事故,實行安全生產單項否決;發生2起以上較大事故的,實行安全生產綜合否決。

  (三)重點開發區域和國家級開發區發生2起較大事故,實行安全生產單項否決;發生3起以上較大事故的,實行安全生產綜合否決。

  (四)存在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風險,經上級機關督辦仍逾期未整改到位,導致發生死亡事故或者引起重大群體性事件的,實行安全生產綜合否決。

  (五)發生重大、特大事故,或者突破總體控制指標的,實行安全生產綜合否決。

  各設區市應當參照本實施意見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訂本轄區內其他單位安全生產一票否決的條件標準。

  第十八條 實行省級安全生產綜合否決的,由省安委會提出初步意見,報省委、省人民政府作出決定。

  實行省級安全生產單項否決的,由省安委會辦公室提出初步意見,報省安委會作出決定。

  第五章 考核結果及應用

  第十九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達標、不達標。

  得分在80分以上,設區市人民政府得分排在前3名的,省直有關單位得分排在前20%的,評定為優秀等次。

  縣級行政區域優秀率控制在20%以內,由設區市安委會提出建議名單并報省安委會辦公室審核。

  責任單位得分在60分以上但未評為優秀等次的,評為達標等次;被一票否決(包括綜合否決和單項否決)的,評為不達標等次。

  責任單位得分在60分以下的,評為不達標等次。

  責任單位有謊報、瞞報事故行為的,評為不達標等次。

  第二十條 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結果,經省安委會全體會議審議后報省委、省人民政府審定。

  第二十一條 考核結果應用于省委、省人民政府綜合考評、省綜治考評、省文明單位考評等綜合考評;應用于干部選拔任用和有關榮譽評定。

  省安委會辦公室應當將考核結果及一票否決情況抄告組織、紀檢、人事部門和省綜合考評牽頭部門。

  第二十二條 評定為優秀等次的單位,由省人民政府或省安委會予以表彰和獎勵。

  設區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關單位考核等次為不合格的,應當制定安全生產工作整改方案,報省安委會審核同意后實施;省安委會在整改方案實施的次年組織考評驗收,并將考評驗收結果抄報省委、省人民政府。

  縣級行政區域考核等次為不合格的,由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督辦整改。

  第二十三條 有關責任單位被綜合一票否決的,當年一律不得評為綜合性先進單位,包括年度綜合工作先進單位、綜治工作先進單位、文明單位等;黨政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一年內不得評先評優,不得提拔晉升。

  有關責任單位被單項一票否決的,不得評為安全生產工作先進單位。

  (說明:主要按照《江西省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暫行規定》進行表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采取隱瞞、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榮譽的,一經查實,立即撤銷所獲榮譽,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訂本地區安全生產目標考核辦法并報省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