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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切實加強尾砂攔擋壩、尾砂池類尾礦庫安全生產許可監管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9-02-27 17:24:21    瀏覽:1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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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贛安監管一字〔2012〕276號


  關于切實加強尾砂攔擋壩、尾砂池類尾礦庫安全生產許可監管工作的通知


  各設區市安監局,有關省屬經濟組織、中央駐贛單位:

  為切實加強尾砂攔擋壩、尾砂池類尾礦庫的安全監管,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江西省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189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決定對尾砂攔擋壩、尾砂池實施安全生產許可(納入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及安全生產許可證),省安監局已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尾砂攔擋壩、尾砂池類尾礦庫安全生產許可監管工作的通知》(贛安監管一字〔2012〕177號)文,但在執行中遇到一定困難,有關許可工作沒有真正落實到位。經研究決定,原贛安監管一字〔2012〕177號廢止執行,現就切實加強尾砂攔擋壩、尾砂池類尾礦庫的安全生產許可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深刻理解尾礦庫含義,嚴格把握尾砂攔擋壩、尾砂池的科學界定

  尾礦庫是指筑壩攔截谷口或圍地構成的、用以貯存金屬非金屬礦山進行礦石選別后排出尾礦的場所,即為用以堆存選礦廠排出的尾砂的場所。尾礦庫有山谷型、傍山型、平地型、截河型四種。依據后期尾礦筑壩方法,又分為上游式、中線式、下游式。尾礦庫擋水壩是指長期或較長期擋水的尾礦壩,包括不用尾礦堆壩的主壩及尾礦庫側、后部的副壩,這種不采用尾礦堆筑的主壩和副壩、用設計的筑壩材料(通常用鋼筋混凝土、土、石、士石混合材料)一次性或分期將壩體建設至設計標高的,稱為“一次性筑壩”的尾礦庫。一些地方將壩體較低、庫容較小的山谷型、截河型尾礦庫擋水壩,俗稱為尾砂攔擋壩或攔砂壩;將總壩體或壩體較低、庫容較小的平地型、凹坑型、傍山形的尾礦庫俗稱為尾砂沉淀池或尾砂池。

  各級安監部門及尾礦庫企業要加強對《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8號)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學習,特別要加強對《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06-2005)等規范標準的學習,深刻理解尾礦庫含義,嚴格把握尾砂攔檔壩、尾砂池的科學界定,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落實屬地監管原則,分級組織實施尾砂攔擋壩、尾砂池類尾礦庫安全生產許可

  1.采用一次性筑壩、等別為四等及以上的攔擋壩尾礦庫和屬地下礦山、有堆積壩的五等及以上尾礦庫,其安全生產許可由省安監局負責組織實施。

  2.等別為五等的、采用一次性筑壩、壩高>2米的攔擋壩和尾砂池(含沉砂池)類尾礦庫,以及屬地下礦山一次性筑壩的五等庫,其安全生產許可工作委托尾礦庫所在地的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3.采用一次性筑壩、壩高≤2米的攔擋壩類尾礦庫和尾砂(沉砂、沉淀)池類尾礦庫的安全生產許可工作,委托尾礦庫所在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4.對原由水利、水務、環保等部門設計或審查批準建設的尾砂攔擋壩類尾礦庫,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由當地政府明確安全監管責任部門的,屬地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僅實施備案登記,不實施安全生產許可。

  5.對非煤礦山企業尾礦庫設有尾砂應急排放、調節用的尾砂池,作為尾礦庫的附屬設施,不再單獨實施安全生產許可,但應納入建設項目“三同時”范圍,并在安全評價報告評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定級、日常安全監管工作中,都應將該尾砂池作為工作內容之一。

  三、嚴格程序和條件,嚴把尾砂攔擋壩、尾砂池類尾礦庫安全生產許可關

  (一)已由省安監局或設區市安監年局實施安全生產許可并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尾礦庫,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換證工作,按照本通知分級管理原則,由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企業提交延期換證申請和合格的《安全現狀評價報告》及延期換證申報材料,相應的安監督部門予以審查,符合延期換證條件的,予以延期換證。

  (二)已建成、目前仍在排尾運行、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尾砂攔擋壩、尾砂池類尾礦庫安全生產許可程序和條件。

  1.已建成、目前仍在排尾運行、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屬一次性筑壩、等別為五等、壩高>2米的尾礦庫,其安全生產許可程序和條件為:

  ?由企業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勘單位對壩體進行工勘并編制工勘報告;

  ?由企業委托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根據工勘的成果和實際踏看的情況,編制整改設計,內容包括:壩體、排洪設施穩定性分析,排洪能力復核(按現行規范要求),并對庫區和下游情況進行辨識分析,提出整改設計;

  ?由企業按照設計實施整改;

  ④委托具有相應的資質單位對整改進行驗收評價,并出具評價報告;

  ⑤向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

  ⑥依據驗收批復和法定其它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材料,向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證。

  2.已建成、目前仍在排尾運行、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屬一次性筑壩、等別為五等、壩高≤2米的尾礦庫,其安全生產許可程序和條件為:

  ?由非煤礦山企業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中介機構或具有相應能力的安全生產咨詢機構組織專家,對尾礦庫進行安全生產條件評價或全面的安全生產條件論證,評價或論證的內容包括:壩體、排洪設施穩定性分析,排洪能力復核(按現行規范要求),對庫區和下游等危險因素情況進行辨識,對尾砂池是否滿足沉淀和回采要求等進行論證,提出整改措施,出具安全生產條件評價或論證報告,并報屬地縣級安監部門備案。

  ②企業按照專家評價或論證意見進行整改;

  ?向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

  ④企業依據驗收批復和法定其它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材料,向縣級安監局申請辦證。

  (三)已建成、不再排尾的尾砂攔擋壩、尾砂池類尾礦庫,由所在地設區市、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督促企業限期實施閉庫治理。

  (四)在建尾砂攔擋壩、尾砂池類尾礦庫項目。屬省安監局或設區市安監局已經審查并對《安全預評價報告》備案或對安全設施設計進行了批復的,按照本通知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下一步的審批(備案)和安全生產許可工作。未履行安全設施“三同時”程序的,責令限期整改,并達到安全生產許可條件。

  (五)新建尾砂攔擋壩、尾砂池項目的要求。

  1.壩高≤2米的尾砂攔擋壩、尾砂池類尾礦庫安全生產許可要求:

  ?由非煤礦山企業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中介機構或具有相應能力的安全生產咨詢機構組織專家,對具有相應資質單位編制的擬建尾礦庫設計(安全設施)進行安全評價或全面的安全論證,論證的內容包括:壩體、排洪設施穩定性分析,排洪能力復核(按現行規范要求),對庫區和下游等危險因素情況進行辨識,對尾砂池是否滿足沉淀和回采要求等進行論證,提出安全對策措施,出具安全評價結論(對策措施)或安全生產條件論證意見,并報屬地縣級安監部門備案。

  ②企業按照設計和評價結論或論證意見組織施工,并收集整理竣工驗收資料圖紙;

  ?施工完成后,向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

  ④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專家組進行現場驗收,縣級并依據專家組出具現場驗收意見進行批復;

  ⑤企業依據驗收批復和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其它所需材料,向縣級安監局申請辦證。

  2.壩高>2米的尾砂攔壩、尾砂池類尾礦庫安全生產許可要求。嚴格按照現行規定的程序和條件以及本通知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四、強化措施,嚴格尾砂攔擋壩和尾砂池類尾礦庫安全生產許可的監督管理

  1.提高認識,統一行動。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的開發必須由非煤礦山企業采取采選一體化措施統籌實施,加強攔擋壩、尾砂池類尾礦庫的安全監管是各級安監部門的職責,對攔擋壩、尾砂池類尾礦庫實施安全生產許可是強化非煤礦山安全監管的有效手段,是非煤礦山企業依法依規辦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重要體現,尾礦庫安全是企業生存發展的基本要求,更是突出以人為本、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必然要求。各級監管部門要提高認識,統一行動,加強宣貫培訓,督促指導攔擋壩、尾砂池類尾礦庫非煤礦山企業按期認真做好安全生產許可申辦工作。

  2.限期申辦,及時辦結。現已有攔擋壩和尾砂池類尾礦庫的企業,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通知的要求,于2012年10月底前完成申請辦證工作。各有關設區市和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及時辦結,于2012年12月底前完成攔檔壩、尾砂池類尾礦庫的安全生產許可。

  3.強化措施,嚴格監管。各級安監部門要本著“守護平安、服務發展”的總要求,按照法律法規和本通知規定實施許可。指導企業申辦尾砂攔擋壩和尾砂池類尾礦庫安全生產許可證。要強化屬地監管,對本轄區范圍內的攔擋壩、尾砂池再進行一次全面的核查,按照本通知分級管理的原則,分類造冊登記,有計劃地推動企業申辦許可,對于逾期未申請或逾期未依法取得攔擋壩、尾砂池安類尾礦庫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所在地的安監部門要下達限期整改執法文書,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實施停產整改。對于周期性取砂的攔擋壩或尾砂池類尾礦庫必須有回采設計,并設置交替使用的沉淀區和回采區,回采區要有可靠的作業平臺,回采設計要納入安全條件論證。

  請各設區市安監局在每季度第5個工作日前向省安監局報送上一季度尾砂攔擋壩、尾砂池類尾礦庫安全生產許可實施進展情況。并于9月底前,將一次性筑壩、等別為五等的尾礦庫基本情況及擬、核分級意見表報省安監局審定。

  聯系人:黃德福

  聯系電話:0791-85257038(帶傳真)

  電子信箱:jgyc jxsafety.gov.cn

  附表:一次性筑壩、等別為五等的尾礦庫基本情況及分級核定意見表



  江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2年9月7日